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实控烟履约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金凤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工作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服务理念和“依法行政、总量适应、科学规划、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乡镇的街道、巷道等道路临街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0 米。
(二)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按照其所辖队(组)的数量额定,每个队(组)最多设置 1 个零售点,行政村村部所在的队(组)最多设置 3 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 20 米。
(三)居民小区外围营业房设置零售点出入口两侧 10米之内不受间距限制,10 米之外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0 米。居民小区内商业街营业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0 米。居民小区内非商业街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按每 500 户设置 1 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0 米,且仅限于地上一层。
(四)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设置零售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设有商品陈列区域,设置 1 个零售点。
1.以住宿为主,须符合三星级标准以上(仅限本经营场所);
2.对外经营的餐饮场所,须拥有同时容纳 300 人就餐的桌数或拥有 10 人以上的包厢 20 间;
3.对外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面积 2000 平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 12 小时/天以上的;
4.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门面或固定摊位总数的 1%。综合体外部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设置零售点。
(五)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气)站便利店,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站一证原则,设置 1 个零售点。
(六)客运火车站(高铁站)、客运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部最多设置 2 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0 米;外部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设置零售点。
(七)军队驻地等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在内部设置1 个零售点;外部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设置零售点。
(八)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设置 2 个零售点。
(九)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内最多设置 3 个零售点;外部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设置零售点。
(十)公寓楼、写字楼内设置零售点仅适用于地上一层,在内部设置 1 个零售点,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的除外;外部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设置零售点。
(十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内部零售点总数原则上不超过门面或固定摊位总数的 2%,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 米;外部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设置零售点。
(十二)在建项目工地内部设置 1 个零售点。
(十三)上述条款中设置零售点数量控制的区域,核定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进行布局。
第六条 经营非烟草制品行业,包括且不限于主营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仪器仪表、消防器材、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商品、音像制品、车类销售、汽车服务、汽车租赁、旅行服务、蛋糕烘焙、海鲜冷冻、花卉水果、小吃冷饮、调味调料、涮烤食材、粮油散酒、茗茶茶具、农畜养殖、农具农资、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服饰箱包、床上用品、干洗缝纫、彩票书店、书报杂志、棋牌茶楼、按摩推拿、足疗保健、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寄递配送、金融证券、金银珠宝、照相摄影、传真打印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零售点布局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上一年度(截止 12 月31 日)持证户总数的 2%,核定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以及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进行布局。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
1.没有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网吧、网咖、电玩游戏厅、游戏室、游戏机室、小区安保门房、重点防火区域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如:化工农药、涂料油漆、药妆医械、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废品回收、婚丧祭祀、面粉面食加工以及纹身室、修理店、公厕等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4.经营学生用品、文化体育、母婴用品、玩具游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场所。
(三)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50 米以内;
2.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咨询机构;
3.无烟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4.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馆。
(四)其他情形
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规建筑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条款中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情形,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因企业经营类型、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申请人在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持证企业改变企业类型的;
(二)因企业改革、内部转制等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个体工商户的持证人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的。
大型商场、超市等场所申办零售许可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限制,设置 1 个零售点。
(一)位于城区实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
(二)位于农村乡镇实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
金凤区内因城市建设、房屋拆迁、道路规划,造成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歇业后 3 个月内在金凤区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金凤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50 米以内的持证人,歇业后 3 个月内在金凤区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政策扶持,但仅限第一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10 米。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军人或军烈属。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级;
3.言语残疾:一、二级;
4.肢体残疾:一、二级。
第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金凤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金凤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是指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宅基地登记、房屋租赁等相关证明所载明的面积;“经营面积”是指该经营场所用于实际经营的面积,仓库、车库、阁楼、办公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不计入其中。
(二)“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正常招收未成年人就读的大专院校。
“幼儿园”是指登记备案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自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三)“间距距离”的测量方法
1.“点对点”测量方式。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各场所最近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2.距离测量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行要求,不得穿越护墙、隔离岛等固定交通隔离设施;不得穿越固定建筑物等;
3.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中心点到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4.城市快速通道、主干道、次干道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中小学校周围除外;
5.因建筑规划需要,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其与其他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最近的出入口间距计算。
(四)“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是指市场内经营多种商品,各种商品之间关联不大的批发市场。
(五)“农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等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六)“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积聚于某一场所进行交易、流通和配送的特色商业场所。
(七)“集贸市场”是指在城区、农村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大众日用品等产品的封闭性市场。
(八)“商业综合体” 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有统一的管理,包括其内部的树型通道。
(九)“写字楼”,是指用于办公的大楼,不具备居住条件,在房产证上的用途一栏写的是商业用途。
(十)“公寓楼”,是指同时满足办公和居住功能的楼房,在房产证上的用途一栏写的是商住两用。
(十一)“农村”是指村民委员会的管辖区域。实际已与城镇、开发区融为一体的城中村,不视为农村。
(十二)“军烈属”是指符合《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称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十三)“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十四)“经营场所”是指商品仓储场所和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住宅、公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可作为经营场所,一楼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可作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十五)“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与住所入口分设且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
(十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封闭且不可移动的空间场所,一是不包括违法建筑、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售货车、集装箱屋、活动板房、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二是不包括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的场所。
(十七)“实际商品展卖条件”是指完成装修、有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关键词相符的固定门头招牌等。
(十八)“居民小区出入口”是指人行出入通道,且有明显小区名称标识及设置长期有人值守的保安室,不包括车行出入口及消防通道、侧门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以外”“不低于”“不超过”“最多”等均含本级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金凤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金烟专[2021]1 号)同时废止。